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
第五九八号
根据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》,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7月16日发布第五九二号公告,对天等指天椒酱、宝鸡柴胡等 2个产品予以初步认定,公告期满无异议。
自2024年9月17日起,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认定,并实施保护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知识产权局
2024年9月30日